冠中生态: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对关注函相关问题回复的核查意见
关于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对关注函相关问题回复的核查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 B座20层
邮编:100073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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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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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对关注函相关问题回复的核查意见
中兴华报字(2023)第03008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7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作为公司的审计机构,对《关注函》中涉及会计师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1.公告称,因公司分包商山东乾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乾宸”)与其供应商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皓盛民爆”)合同纠纷问题,皓盛民爆起诉山东乾宸欠付其工程款17,791,594.88元及逾期利息101,412.12元,合计17,893,007.00元。皓盛民爆认为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有支付上述款项的连带责任,遂将公司作为第四被告起诉至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并向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公司与其他六名被告合计被裁定冻结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17,893,007.00元。你公司披露该案件已开庭审理,目前尚未收到一审判决结果。
(1)请说明上述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原告、被告、立案时间及你公司知悉时间、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主张你公司应承担有关连带责任的原因和提供的证据材料、一审开庭时间及你公司应诉情况;你公司及其他被告资产被冻结的时间和金额、你公司知悉相关冻结事项的具体时点。
(2)请说明案件涉及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总投资额、资金来源、截至目前投资建设进度、对你公司财务报表已产生的影响(包括具体会计科目和金额),案件有关纠纷对项目推进是否产生影响。
(3)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对山东乾宸提供担保,上述诉讼、冻结事项对你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你公司是否确认预计负债,有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风险。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说明上述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原告、被告、立案时间及你公司知悉时间、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主张你公司应承担有关连带责任的原因和提供的证据材料、一审开庭时间及你公司应诉情况;你公司及其他被告资产被冻结的时间和金额、你公司知悉相关冻结事项的具体时点。
(一)上述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原告、被告、立案时间及你公司知悉时间、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主张你公司应承担有关连带责任的原因和提供的证据材料、一审开庭时间及你公司应诉情况
上述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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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当事人 | 原告: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乾宸供应商)被告一:山东乾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直接供应商)被告二:周克虎(被告一员工)被告三:穆伟(担任法人代表的山东叁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一系合作关系)被告四: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总承包联合体一)被告五:云南省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项目总承包联合体二)被告六:建水县迎晖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业主方) |
案件相关时间 | 立案时间:2023年6月7日知悉时间:2023年6月15日公司收到电子送达的证据材料、民事诉状(诉状起草时间为2023年6月5日)、传票(传票盖章时间为2023年6月13日)等;2023年6月17日公司收到电子送达的保全裁定书(裁定日期为2023年6月8日);一审开庭时间:2023年6月29日上午,主要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法庭调查、总结陈述等环节,后期择期开庭或宣判 |
原告诉讼请求 |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和被告一于2022年12月3日签订的《建水县小陡崖丫口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土石方爆破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欠款人民币17,791,594.88元,并支付以17,791,594.88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6月5日为101,412元);以上诉请暂计算至2023年6月5日为人民币17,893,007元;3、请求判令被告六在所欠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责任;4、请求确认原告就折价或者拍卖本案工程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
原告主张连带责 | 原告主张连带责任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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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原因及证据材
料
任原因及证据材料 | 被告4和被告5联合中标,被告4将该涉案工程部分分包给了被告1。 | ||
证据材料 | |||
序号 | 证据名称 | 证据来源 | |
1 | 《中标通知书》、《土石方倒运施工合同》 | 被告六、被告一和被告四 | |
2 | 《建水县小陡崖丫口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土石方爆破施工合同》 | 原告和被告一 | |
3 | (1)《原始地貌航测数据确认表》、原始数据;(2)图纸问题回复;(3)测量控制点交接确认单、测量交接桩记录及相关数据;(4)规划设计总平面布置图;(5)设计土石方计算图;(6)《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测量成果报验表》、《工程测量记录》、工作联系单、施工确认单;(7)二期间土方计算、现场收方影像资料;(8)工程款计算图纸及计算表格 | 原告、被告一、被告五 | |
4 | 会议纪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 | 原告、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 | |
5 | 专业分包订单 | 被告一 | |
6 | 工程技术交底 | 被告四 | |
7 | 填写施工日志的要求 | 被告一、被告四 | |
8 | (1)小陡崖生产群聊记录及现场施工图片;(2)小陡崖工地视察照片;(3)微信聊天记录;(4)小陡崖施工进度情况 | 原告、被告一、被告四、被告五 | |
9 | 通话录音 | 原告、被告四 | |
公司应诉情况 | 公司在开庭中作出了无责抗辩,不承担任何责任,具体抗辩内容如下:1、我司(被告4)与原告(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案涉工程(建水县小陡崖丫口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矿山生态修复工程)中未签订过专业分包合同,与原告目前也没有任何实际的合同履行行为,我司也不是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无权向我司主张任何权利;2、我司作为涉案项目的总承包方,依法将土石方工程分包给被告1“山东乾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3、我司只与被告1“山东乾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涉案工程有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原告对我司的任何主张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主体不适格。 |
(二)你公司及其他被告资产被冻结的时间和金额、你公司知悉相关冻结事项的具体时点
1、公司及其他被告资产被冻结的时间和金额
经与法院、其他被告人落实,公司及其他被告资产被冻结的时间和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被告 | 被告名称 | 性质 | 资产冻结时间 | 资产冻结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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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1
被告1 | 山东乾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合同相对方,直接供应商 | - | - |
被告2 | 周克虎 | 被告一员工 | 2023.6.9 | 1,083.33 |
被告3 | 穆伟 | 与被告一合作关系 | 2023.6.9 | 2,892,288.31 |
被告4 |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 项目总承包联合体一 | 2023.6.9 | 15,000,000.00 |
被告5 | 云南省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 项目总承包联合体二 | - | - |
被告6 | 建水县迎晖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业主方 | - | - |
合计 | - | 17,893,371.6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本案中,原告皓盛民爆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六个被告无保全顺序,在裁定的合计冻结金额额度内对任何一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公司被冻结资金1,500.00万元,但冻结金额与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承担多少金额连带责任并非等同关系。
2、公司知悉相关冻结事项的具体时点
2023年6月29日,一审开庭过程中,法院并未告知公司上述各被告资产冻结情况,公司也未与其他被告就此做过沟通。2023年8月7日该结构性存款产品到期,公司计划继续购买3,000.00万结构性存款,在准备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资料时发现已到期的结构性存款产品本金及利息未回到募集资金监管账户,银行经查询落实,发现该结构性存款产品账户中的1,500.00万元被司法冻结。随即告知公司资金冻结事项。
在此之前,公司每月月初打印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内容并不会显示结构性存款产品账户冻结相关信息,银行此前亦未告知公司上述资金已被冻结,因此,2023年8月7日前,公司未知悉该理财产品被冻结事项。
二、请说明案件涉及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总投资额、资金来源、截至目前投资建设进度、对你公司财务报表已产生的影响(包括具体会计科
目和金额),案件有关纠纷对项目推进是否产生影响
案件涉及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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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水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勘查设计施工总承包 |
项目总投资额 | 45,407.57万元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和企业自筹(匹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红河州分行3.90亿元专项资金贷款) |
截至目前投资建设进度 | 从项目总体进度而言:截至2023.6.30,建水项目按照投入法所确认的履约进度约在46%。从项目具体进度而言:项目包含建水县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遗留矿山、部分政策性关闭矿山和“五采区”矿山合计211个(处),整合为170个修复区。本项目已开工39个重点修复区的施工(其中已完工13个修复区),剩余131个修复区尚未施工,以下以其中五个修复区进度情况为例:1、建水县面甸镇大田山村马家山等6个历史群采采石场矿山生态环境勘查及生态修复工程建设进度:(1)已完成5个作业点;(2)尚有76#点的土石方开挖倒运、截排水沟、绿化种植等准备施工。2、建水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FK0024、FK0025#矿山生态环境勘查工程及生态修复工程建设进度:(1)已完成拆除、土方开挖、客土回填、土壤培肥、绿化等施工;(2)尚有格宾石笼挡土墙、光叶紫花苕子等准备施工。3、建水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FK75、86、87、88#矿山环境勘查及生态修复工程建设进度:(1)已完成土石方开挖约16万方;(2)其他工程正准备施工。4、建水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27、30、31、33号矿山生态环境勘查及生态修复工程建设进度:(1)30#点已完成竣工验收;(2)其他3个点已基本完工,准备竣工验收。5、建水县小陡崖丫口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矿山生态环境勘查及生态修复工程建设进度:(1)目前已完成土石方开挖约90万方;(2)其他工程正准备施工。 |
对财务报表已产生的影响 | 1、涉诉工程部分:上述纠纷工程系建水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勘查设计施工总承包的一部分(以下简称“小陡崖工程”),公司将该部分工程以专业分包的形式整体分包给山东乾宸,并根据山东乾宸的完工工程量与其结算、确认成本、付款。截止2023年6月末,公司与山东乾宸累计确认营业成本合计3,615.37万元(其中涉案工程累计成本金额为2,227.06万元),累计付款2,038.81万元,2023年6月末应付账款余额1,744.90万元。皓盛民爆在小陡崖工程中并非公司供应商,未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2、建水修复项目整体:公司根据履约进度投入法确认项目整体的收入、成本,截止2023年6月末,建水修复项目整体累计确认收入17,013.58万元、成本10,424.53万元,累计收款13,742.00万元。 |
上述纠纷不会影响公司建水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勘查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推进,具体说明如下:
1、上述纠纷所涉及工程部分,公司供应商为山东乾宸,公司与皓盛民爆并非合同相对人。公司将上述纠纷所涉工程整体专业分包给山东乾宸,并与山东乾宸进行验收、结算,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对山东乾宸履行了支付义务;
2、公司与建水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勘查设计施工总承包业主方合作关系良好,双方不存在纠纷,公司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仍正常履行;
3、上述纠纷主要系已完工工程量、付款进度等方面的纠纷,皓盛民爆在建水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勘查设计施工总承包中主要承担小陡崖丫口边坡的土石方爆破、平整等内容,其施工部分已总体施工完毕,具备在此基础上开展后序作业工序、单独竣工结算验收的条件,不会影响上述矿坑项目推进;
4、建水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勘查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整体规模较大,施工系分阶段进行,对于其余未施工矿坑涉及土石方爆破、平整部分,公司具备选择其他供应商的权利。皓盛民爆承担的土石方爆破、平整等工序系公司实施生态修复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不涉及公司团粒喷播等核心工序的开展。目前项目所在地的爆破、土石方平整等市场供应较为丰富,相应项目后续涉及土石方爆破、平整部分亦具备较多可替代供应商,不会影响该项目其他矿坑生态修复工作的推进。
三、请说明你公司是否对山东乾宸提供担保,上述诉讼、冻结事项对你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你公司是否确认预计负债,有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风险
(一)公司未对山东乾宸提供担保
1、山东乾宸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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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山东乾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03077981601T |
成立时间 | 2013年9月13日 |
注册资本 | 1,001.00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科苑街道办事处金晶大道207号云龙大厦437号 |
法定代表人 | 李万艳 |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 | 淄博乾宸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98.9011%李万艳持股1.0989%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建筑材料销售;木材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卫生陶瓷制品销售;日用陶瓷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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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饰材料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水泥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8月2日,公司中标《建水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勘査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为推进工程项目实施,公司就涉案工程分别于2022年12月、2023年4月与山东乾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山东乾宸负责建水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112号矿山及建水县小陡崖丫口建筑石料用石灰岩矿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合同清单内的全部施工内容,主要包括场地平整、土石方开挖、破碎及倒运等工作,公司与山东乾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未对山东乾宸提供担保。
(二)上述诉讼、冻结事项未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诉讼、冻结事项未确认预计负债,有关资产不存在减值风险
在上述诉讼案件过程中,公司仅与山东乾宸在涉案工程有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且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对山东乾宸履行了支付义务,公司与皓盛民爆在案涉工程中未签订过专业分包合同,目前与皓盛民爆也没有任何实际的合同履行行为,公司对皓盛民爆就涉案工程并不存在应付未付工程款,故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无需确认预计负债,有关资产预计不存在减值风险:
1、山东乾宸系公司分包供应商,公司与山东乾宸就分包业务正常办理成本确认和价款结算,对应合同成本和应付账款已足额确认,公司作为连带被告的诉讼事项未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作为《建水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勘査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方,依法将部分工程项目(含涉案工程项目)分包给山东乾宸并签署专业分包合同。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与山东乾宸就分包业务共同确认的累计成本金额为3,615.37万元(其中涉案工程累计成本金额为2,227.06万元),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足额确认相关合同成本和应付账款,对应已履约的分包业务工程成本支出已反映在现有财务报表中。
公司就分包业务(含涉案工程)已向山东乾宸累计支付工程价款2,038.81万元,该付款金额与合同约定的结算安排并不存在重大差异,亦不存在因公司拖欠山东乾宸工程款而导致其无法支付皓盛民爆工程款的情形,上述纠纷主要系山东
乾宸与皓盛民爆之间关于付款进度、工程量之间的纠纷,故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无需确认预计负债。
2、冻结资金金额并不代表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赔付金额公司于2023年8月7日收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通知,告知公司所购买的“兴业银行企业金融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中的1,500.00万元被司法冻结,因而导致无法到期赎回3,000万元理财产品,该金额系建水县人民法院依原告皓盛民爆诉前财产保全而冻结,并不代表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赔付金额。
3、与涉案工程有关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不存在减值风险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针对业主方建水县迎晖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就合同资产而言,主要系公司已依据合同履行了履约义务,但不属于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款的权利的资产,鉴于建水项目业主方建水县迎晖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对其履约偿债能力的重大负面影响,且公司与其合作关系良好,双方不存在纠纷,公司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仍正常履行。因此,公司作为连带被告的诉讼事项预计对相关应收账款/合同资产不产生减值风险。
综上所述,上述诉讼、冻结事项未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诉讼、冻结事项无需确认预计负债,有关资产不存在减值风险。
2、请你公司自查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说明截至目前募集资金余额、冻结及其他受限资金金额及受限原因,你公司就保障资金存放及使用合规性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你公司募投项目进展是否与预期相符,上述理财产品资金冻结无法按期赎回是否对项目推进产生影响,项目后续推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是,请进行充分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截至目前募集资金余额、冻结及其他受限资金金额及受限原因,你公司就保障资金存放及使用合规性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一)截至目前募集资金余额、冻结及其他受限资金金额及受限原因
1、首发募集资金账户情况截至2023年8月14日,公司首发募集资金余额、冻结及其他受限资金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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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序号 | 开户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对应募集资金用途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 闲置资金管理余额 | 募集资金合计余额 | 其中:冻结及其他受限资金金额 |
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 | 69050078801800001161 | 生态修复产品生产基地项目 | 2,938.39 | - | 2,938.39 | - |
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522010100101299793 | 生态修复产品生产基地项目 | 877.16 | 3,000.00 | 3877.16 | 1,500.00 |
3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路支行 | 802030200696233 | 补充工程项目营运资金 | 2.08 | - | 2.08 | -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泉岭路支行 | 233843437314 | 补充工程项目营运资金 | 2.66 | - | 2.66 | - |
合计 | 3,820.29 | 3,000.00 | 6,820.29 | 1,500.00 |
由上表可见,截至本关注函回复日,公司首发募集资金专户不存在冻结的情形。公司首发募集资金在兴业银行青岛分行购买的募集资金理财产品因司法冻结而无法到期赎回(司法冻结为1,500万元,但因募集资金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被冻结,致使3,000万元理财产品无法赎回,对应利息亦无法结息)。除前述情形外,公司其他首发募集资金专户状态正常,募集资金可正常使用。
2、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
截至2023年8月14日,公司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余额、冻结及其他受限资金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开户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对应募集资金用途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 闲置资金管理余额 | 募集资金合计余额 | 其中:冻结及其他受限资金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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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532902028010308 | 建水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勘查设计施工总承包 | 6,999.97 | - | 6,999.97 | - |
2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营业部 | 69010078801000006879 | 建水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勘查设计施工总承包 | 6,999.98 | - | 6,999.98 | -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泉岭路支行 | 211749042383 | 高青县城乡绿道网项目 | 5,000.00 | - | 5,000.00 | - |
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 | 38090101040086446 | 高青县城乡绿道网项目 | 4,999.99 | - | 4,999.99 | - |
5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劲松路支行 | 8110601013201647350 | 淄博四宝山区域生态建设综合治理项目—水体生态修复项目 | 3,000.00 | - | 3,000.00 | - |
6 |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路支行 | 802030200768922 | 乐平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综合治理项目(一期) | 999.99 | - | 999.99 | - |
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劲松路支行 | 8110601012501647351 | 补充流动资金 | 11,330.00 | - | 11,330.00 | - |
合计 | 39,329.93 | - | 39,329.93 | - |
由上表可见,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不存在冻结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受限资金的情形。
(二)公司就保障资金存放及使用合规性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证募集资金安全,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并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针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被冻结事项,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保障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合规性。
1、以自有账户资金1500万元等额置换被冻结的理财募集资金针对公司首发募集资金在兴业银行青岛分行购买的募集资金理财产品因司法冻结而无法到期赎回情形,公司正在推进账户置换事宜。拟新冻结账户非公司首发、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亦非公司生产经营主要账户。
截至2023年8月17日,公司已向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递交了保全变更申请,申请更换公司冻结账户为公司开设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普通资金账户,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正在走执行变更程序。
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事项进展,采取积极措施,力争尽快妥善处理该理财产品因司法冻结延期赎回事宜,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加强募集资金账户(包括理财账户)的月度对账和定期监测
针对公司截至目前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资金存放及使用合规性:
①公司董事会将进行对募集资金理财账户的专项月度对账,加强对募集资金一般存款账户、理财专项账户等各类型账户状况的定期监测。
②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购买投资产品的投向和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二、你公司募投项目进展是否与预期相符,上述理财产品资金冻结无法按期赎回是否对项目推进产生影响,项目后续推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是,请进行充分风险提示
(一)募投项目进展是否与预期相符
1、首发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截至2023年8月14日止,公司首发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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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投资项目 | 承诺投资金额 | 投资进度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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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态修复产品生产基地项目 | 10,242.00 | 36.76% | 2023年12月 |
2 | 补充工程项目营运资金 | 15,532.24 | 100.00% | 不适用 |
小计 | 25,774.24 | - | - |
截至2023年8月14日,公司首发募投项目“生态修复产品生产基地项目”中的4#楼建设已经完成主体验收,外墙保温和外墙装饰工程以及门窗工程均已完成,设备安装工程已完成大部分工程量,正在做综合竣工验收准备,2#楼和3#楼因拟增加自有资金投资、调高建设容积率尚未展开建设,项目整体进展与预期存在一定差异。公司正就该项目调高容积率事宜会同主管部门做方案论证,后期将根据方案论证和审批结果及时履行相关审议和公告程序。
公司首发募投项目“补充工程项目营运资金”进展符合预期。
2、公司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2023年7月2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收到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截至2023年8月14日止,公司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进展情况不存在异常。
(二)上述理财产品资金冻结无法按期赎回是否对项目推进产生影响,项目后续推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本次因司法冻结无法到期赎回的3,000万元理财产品为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的现金管理,且公司目前正在推进用自有资金(非募集资金)对上述被冻结募集资金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进行置换。
截至2023年8月17日,公司已向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递交了保全变更申请,申请更换公司冻结账户为公司开设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普通资金账户,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正在走执行变更程序。
综上,上述冻结事项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产生重大影响,该募集资金专户非公司日常经营主要账户,上述冻结情况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管理层,了解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原因及背景;
2、获取上述案件的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建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传票、建水县人民法院短信发送上述法律文件的时间、皓盛民爆举证材料、公司应诉相关资料文件,了解上述案件的具体情况;
3、与发行人落实,了解其他被告资产被冻结的时间和金额;
4、获取发行人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兴业银行青岛分行出具的资金冻结相关说明,了解发行人募集资金被冻结的金额及具体时点;
5、获取建水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勘查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工程相关资料、收入成本表,访谈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管理层,了解该项目截至目前投资建设进度、对公司财务报表已产生的影响、案件有关纠纷对项目推进是否产生影响;
6、查阅相关合同,对公司与山东乾宸的业务合作背景进行了解,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管理层就其是否存在担保事项进行确认,与管理层就诉讼事项是否涉及预计负债进行确认;
7、取得公司募集资金账户截至2023年8月14日对账单,核查了募集资金账户余额、账户状态;
8、了解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情况以及受限情况,对募集资金冻结事项对项目后续推进情况进行了访谈确认。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上述案件系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乾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作为总承包方为连带被告。原告主要请求判令被告
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欠款及利息人民币17,893,007元;
2、公司在开庭中作出了无责抗辩,不承担任何责任,具体抗辩内容包括公司与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山东乾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项、原告对公司的任何主张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主体不适格;
3、公司知悉相关冻结事项的具体时点为2023年8月7日,在此之前,公司未知悉该理财产品被冻结事项;
4、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与山东乾宸累计确认营业成本合计3,615.37万元,累计付款2,038.81万元,2023年6月末应付账款余额1,744.90万元;截至2023年6月末,建水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勘查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建设进度约在46%,累计确认收入17,013.58万元、成本10,424.53万元,累计收款13,742.00万元;
5、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对山东乾宸履行了支付义务,与项目业主方合作关系良好;纠纷所涉工程皓盛民爆已整体施工完毕,具备在此基础上开展后序作业工序、单独竣工结算验收的条件,不会影响上述矿坑项目推进;案件有关纠纷不会影响其他矿坑项目的推进;
6、公司未对山东乾宸提供担保,上述诉讼、冻结事项未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诉讼、冻结事项无需确认预计负债,有关资产不存在减值风险;
7、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1)公司首发募集资金专户不存在冻结的情形。公司首发募集资金在兴业银行青岛分行购买的募集资金理财产品因司法冻结而无法到期赎回(司法冻结为1,500万元,但因募集资金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被冻结,致使3,000万元理财产品无法赎回,对应利息亦无法结息)。除前述情形外,公司其他首发募集资金专户状态正常,募集资金可正常使用。(2)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不存在冻结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受限资金的情形;
8、公司就保障资金存放及使用合规性已采取措施。针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被冻结事项,公司拟以自有账户资金1500万元等额置换被冻结的理财募集资金,同时加强募集资金账户(包括理财账户)的月度对账和定期监测;
9、(1)针对首发募投项目:截至2023年8月14日止,公司首发募投项目“生态修复产品生产基地项目”部分工程项目进展与预期存在一定差异。公司正就该项目调高容积率相关事宜会同主管部门做方案论证,后期将根据方案论证和审批结果及时履行相关审议和公告程序。公司首发募投项目“补充工程项目营运资金”进展符合预期。(2)针对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2023
年7月27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收到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截至2023年8月14日止,公司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进展情况不存在异常;
10、本次因司法冻结无法到期赎回的3,000万元理财产品为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的现金管理,且公司目前正推进用自有资金(非募集资金)对上述被冻结募集资金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户进行置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产生重大影响,该募集资金专户非公司日常经营主要账户,上述冻结情况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