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中生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版)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提及“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见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如有)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 公平地将相关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如有)、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间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九条 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披露: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
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 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当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
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
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
(二)证券部草拟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或授权签发;
(四)监事会有关披露文件由证券部草拟,监事会主席审核并签发,并提交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作形式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深交所审核后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为日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及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五条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的,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证券部负责提供。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或者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九)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七条 在信息披露前,公司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四十八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四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的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按照有关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立即交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未及时填报的,公司证券投资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公司证券投资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补充提供信息或另行填报。
第五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登记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报告,积极协助证券投资部做好相应登记备案材料的变更工作。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并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进行监管、评价并促进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
第十一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及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
通与制度
第五十六条 公司除对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应披露信息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外发布信息外,还应加强对外宣传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对外宣传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对外宣传文件包括:
(一)公司的宣传手册;
(二)公司网站宣传资料;
(三)新产品、新成果发布会资料;
(四)路演、业绩说明会、情况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机构调研、媒体来访等与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所提供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 对外宣传文件发布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需对外发出的文件应向证券部提交,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签发书面意见后发布。
第五十八条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深交所相关规则进行披露。
第五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
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 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六十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有关组织和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二条 查阅涉及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应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三条 公司控股、参股(如有)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各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控股、参股(如有)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相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向控股、参股(如有)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控股、参股(如有)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六十五条 公司控股、参股(如有)子公司接到证券部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通知,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的以书面形式提供; 有编制任务的,应及时完成。
第六十六条 公司控股、参股(如有)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其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报告义务,确保控股、参股(如有)子公司发生的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证券部。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第六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应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准确、完整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监事会均有权建议董事会或公司总裁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第六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 行自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处理结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证券投资部负责调查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事件,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责任 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规则与适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