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雅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蛇口兴华路南海意库5栋302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宝章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3,230,2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0,506,500股的71.447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2,995,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0,506,500股的71.05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34,6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0,506,500股的0.387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35,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0,506,500股的0.38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0,506,500股的0.000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5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34,6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0,506,500股的0.3877%。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3,199,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0%;反对27,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9343%;反对27,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8317%;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34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麻云燕律师、陈佳然律师现场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