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固特: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950 证券简称:德固特 公告编号:2024-014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固特”)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9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8086%,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3月4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0,000股,并于2021年3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75,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76,289,56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896%;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23,710,43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04%。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经2022
年5月2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000.00万元,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合计转增50,000,000股。不送红股,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50,00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2024年1月12日,公司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工作,共向47名激励对象授予48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150,000,000股增加至150,48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50,480,00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的股份数量为9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8086%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涉及股东共计2名,分别为魏振文和青岛德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德沣”)。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作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承诺方 | 承诺类型 | 承诺内容 |
魏振文 | 股份限售承诺 |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己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
3、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严格遵守青岛德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关于出资转让的相关规定、公司关于持股平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期限内,本人对合伙企业出资的转让,视同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上述承诺办理。 5、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 ||
青岛德沣 |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己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本市场情况、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但减持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减持的相关规定。 | |
青岛德沣合伙人且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3、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4、本人严格遵守青岛德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关于出资转让的相关规定、公司关于持股平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期限内,本人对合伙企业出资的转让,按照上述承诺办理。 5、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本市场情况、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但减持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减持的相关规定。 | |
青岛德沣合伙人且任公司监事 |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3、本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公司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4、本人严格遵守青岛德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关于出资转让的相关规定、公司关于持股平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期限内,本人对合伙企业出资的转让,按照上述承诺办理。 5、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本市场情况、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但减持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减持的相关规定。 |
魏振文 | 股份减持承诺 |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2、本人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3、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如本人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本人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
青岛德沣 | 1、本企业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2、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发行人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 3、本企业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本企业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
根据承诺相关内容,公司上市日发行价为8.41元/股,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未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不触及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的承诺;上市后6个月末(2021年9月.3日)收盘价为35.95元/股,收盘价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不触及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的承诺。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3月4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9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 808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2名;
4、本次申请解禁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备注 |
1 | 魏振文 | 80,820,000 | 53.7081% | 80,820,000 | 注1、2 |
2 | 青岛德沣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9,180,000 | 6.1005% | 9,180,000 | |
合计 | 90,000,000 | 59.8086% | 90,000,000 |
注1:股东魏振文先生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长,同时是青岛德沣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注2:因魏振文先生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故本次魏振文先生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的25%。注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股本结构变动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增加 | 减少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一、限售流通股/非流通股 | 90,135,000 | 59.90% | 60,615,000 | 90,000,000 | 60,750,000 | 40.37%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60,345,000 | 40.10% | 29,385,000 | 0 | 89,730,000 | 59.63% |
三、总股本 | 150,480,000 | 100.00% | 90,000,000 | 90,000,000 | 150,480,000 | 100.00% |
注:上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2月19日下发的股权
登记日为2024年2月8日的股本结构表(按股份性质统计)填写,本次变动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德固特申请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德固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