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硕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符合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施 君 | 汤 胜 | 李佳霖 |
2023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