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硕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核,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拟对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调整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属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本次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
二、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符合实施股权激励的要求,现在职30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符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可行权股票期权448,200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7%。
三、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符合实施股权激励的要求,29名在职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符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9,8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17%。
四、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拟对其已获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经核查,本次注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属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内,不会影响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施 君 汤 胜 李佳霖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