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硕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4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星期二)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星期二)9:15至15:00内的任意时间。
(二) 会议召开的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水田路26号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三)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思通先生。
(六) 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90,371,8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53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90,00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46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7人,代表股份371,6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4%。
(二)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9人,代表股份371,8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6%。
(三)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要求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所示:
(一)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同意90,370,0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0,0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5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1%。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90,370,0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0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70,0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5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1%。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陆婷律师、马宏继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