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硕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51 证券简称:博硕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7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9:15至15:00内的任意时间。
(二) 会议召开的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水田路26号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三)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思通先生。
(六) 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90,02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76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90,00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53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2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二)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7人,代表股份2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三)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要求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所示:
(一)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90,001,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4%;反对26,3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02%;反对26,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220%;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78%。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90,001,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4%;反对26,3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同意1,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02%;反对26,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220%;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78%。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90,001,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4%;反对26,3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02%;反对26,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220%;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78%。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90,001,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4%;反对26,3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02%;反对26,3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220%;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78%。
表决结果:通过。
(五)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90,01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1%;反对1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同意1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780%;反对1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542%;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78%。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王鹏律师、马宏继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