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硕科技:关于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特别提示: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摩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64,2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208,760股,下同)的37.98%。江苏摩锐投资有限公司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4,145,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5%),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实施,且在任意连续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实施,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宿迁市鸿德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27,686,1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36%。宿迁市鸿德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4,145,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5%),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实施,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实施,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近日,公司分别收到控股股东江苏摩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摩锐”)、持股5%以上股东宿迁市鸿德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德轩”)
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基本情况
| 股东名称 | 持有股份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江苏摩锐 | 64,260,000 | 37.98 |
| 鸿德轩 | 27,686,190 | 16.36 |
注:1、公司当前总股本为169,400,597股,计算比例时,已剔除公司当前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208,760股,下同;
2、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减持人名称:江苏摩锐、鸿德轩
2、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含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进行,即2026年
月
日至2026年
月
日。
6、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江苏摩锐持有公司股份64,2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98%。江苏摩锐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4,145,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5%),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实施,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实施,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
)鸿德轩持有公司股份27,686,1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36%。鸿德轩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4,145,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5%),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实施,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实施,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或缩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预计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做相应调整。
、减持的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摩锐、鸿德轩本次拟减持事项不存在将导致违反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的情形。
9、江苏摩锐、鸿德轩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至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江苏摩锐、鸿德轩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减持计划;
2、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江苏摩锐、鸿德轩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摩锐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2、鸿德轩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