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辉安防: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52 证券简称:恒辉安防 公告编号:2024-075债券代码:123248 债券简称:恒辉转债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63号),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0,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9,260.1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8月27日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4213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会同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4年8月27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存放资金余额(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 | 8110501012902543716 | 44,630.00 | 年产4,8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项目 |
恒越安全防护用品(南通)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 | 8110501012302555171 | 0 | 年产4,8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项目 |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 | 408900100100026921 | 5,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注: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存在的差异主要系包含部分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如下,户名: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如东支行账号: 8110501012902543716 ,截止 2024 年 9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44,63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年产4,8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监管账户的预留印鉴由甲方预留其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甲方的预留印鉴由甲方保管;如发生预留印鉴人员变更,甲方应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丙方,并经乙方同意办理预留印鉴变更手续。
监管账户不可支取现金、不购买可流通凭证(支票、商业承兑汇票、本汇票申请书等)、不得开通网银等电子支付手段、不得开通通兑业务。监管账户每笔监管资金支付时,甲方应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交加盖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的支付结算凭证。未经乙方事先同意,监管账户不得变更。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资金监管服务,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续期内的监管费率为 0 %。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璐斌、孟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对账单均以邮寄的方式送达,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丙方邮箱。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乙方开立的全部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1: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恒越安全防护用品(南通)有限公司
(以下甲方1和甲方2合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如下:
户名:恒越安全防护用品(南通)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如东支行
账号: 8110501012302555171
截止 2024 年 9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年产4,800吨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账户的预留印鉴由甲方预留其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甲方的预留印鉴由甲方保管;如发生预留印鉴人员变更,甲方应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丙方,并经乙方同意办理预留印鉴变更手续。监管账户不可支取现金、不购买可流通凭证(支票、商业承兑汇票、本汇票申请书等)、不得开通网银等电子支付手段、不得开通通兑业务。监管账户每笔监管资金支付时,甲方应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交加盖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的支付结算凭证。未经乙方事先同意,监管账户不得变更。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资金监管服务,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续期内的监管费率为 0 %。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璐斌、孟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对账单均以邮寄的方式送达,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丙方邮箱。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乙方开立的全部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三)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8900100100026921 ,截止 2024 年 9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人民币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监管账户的预留印鉴由甲方预留其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甲方的预留印鉴由甲方保管;如发生预留印鉴人员变更,甲方应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丙方,并经乙方同意办理预留印鉴变更手续。
监管账户不可支取现金、不购买可流通凭证(支票、商业承兑汇票、本汇票申请书等)、不得开通网银等电子支付手段、不得开通通兑业务。监管账户每笔监管资金支付时,甲方应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交加盖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的支付结算凭证。未经乙方事先同意,监管账户不得变更。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资金监管服务,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续期内的监管费率为 0 %。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璐斌、孟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对账单均以邮寄的方式送达,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丙方邮箱。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乙方开立的全部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各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