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辉安防: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9月1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1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如东县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128号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咸华先生
7、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4日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5人,代表股份136,085,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2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35,900,2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4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人,代表股份184,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人,代表股份184,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人,代表股份184,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5%。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远程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张振宇律师、节红英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36,006,743 | 99.9424% | 70,840 | 0.0521% | 7,480 | 0.0055% | 0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106,502 | 57.6241% | 70,840 | 38.3288% | 7,480 | 4.0471% | 0 | 0% | |||
提案1.00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通过,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张振宇律师、节红英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