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简称:震裕科技 |
保荐代表人姓名:田尚清、刘佳夏(IPO) | 联系电话:021-80508866 |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佳夏、秦静(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联系电话:021-80508866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9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1)现场检查次数 | 0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发表独立意见7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2022年质量赔偿事件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因公司2022年5月部分批次产品顶盖阳极极柱密封圈处存在金属丝,造成客户工时损耗和产品报废损失,向客户进行 |
| 产品质量赔偿,赔偿金额为人民币不含税4,464.41万元,此金额已包含财务费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截至目前,公司已经完成上述事项的整改,并与客户就本次质量赔偿事件达成一致意见,不会影响公司后续与客户的持续合作关系。公司高度重视此次问题,已在全公司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整改。公司已完成产品全视觉六面外观检测技术的应用,竭力降低公司经营中出现类似品质事故风险,同时在产品研发、生产、检测等各个环节进一步加严品质管控力度。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1)培训次数 | 0次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2023年1-6月,公司收入239,824.01万元,同比-4.60%,净利润3,499.96万元,同比-66.54%,主要因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顶盖产品下游第一大客户去库存,需求减少采购导致收入下降以及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较去年同期增长较大所致 | 积极开拓不同客户,开发新产品,应对单一客户需求变化的影响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承诺来源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蒋震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洪瑞娣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3)第一项、第二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4)第一项、第 | 是 | 不适用 |
| 二项所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A、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B、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5)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6)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7)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2、公司股东宁波聚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A、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B、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C、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D、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 是 | 不适用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3、公司股东宁波海达鼎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津盛泰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真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杭州维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汇普直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融(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尚融聚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王爱国、深圳市致诚从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诸暨顺融经济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秋晖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本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A、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B、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转让 | 是 | 不适用 |
|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刚林、梁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戴灵光、刘赛萍、邹春华;公司监事周茂伟、邓晓根、罗运田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A、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B、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3)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4)本人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 是 | 不适用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5、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低于最近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股票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在该20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上一会计年度末,下同)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 | 是 | 不适用 |
| 付同最低增持金额等值的现金补偿。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从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中扣减。 3、如果采取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提出以及实施股票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相关主体在限期内仍不履行的,应向公司支付同最低增持金额等值的现金补偿。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从应向其支付的薪酬中扣减。 公司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稳定股价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上述承诺对公司未来新任职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 | 6、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1)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 是 | 不适用 |
时所作承诺 |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2)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提出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原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上市公司期间如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1)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申报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2)本人将督促公司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启动回购事项。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原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上市公司期间如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3)如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被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本人承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4)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 | 是 | 不适用 |
| 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已经阅读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本人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是 | 不适用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9、蒋震林、洪瑞娣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3)减持方式:其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4)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5)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内蒋震林与洪瑞娣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6)减持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提前15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承 | 是 | 不适用 |
| 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8)本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如有))届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10、宁波尚融与上海尚融作为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合计减持意向承诺如下(本承诺在承诺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不再适用):(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2)减持方式:其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3)减持价格: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及发行人经营情况减持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定价方式确定;(4)减持数量: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减持数量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5)减持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提前15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7)承诺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如有))届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是 | 不适用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11、宁波聚信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2)减持方式:其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 | 是 | 不适用 |
|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4)减持数量: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数量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5)减持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提前15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备及信息披露义务;(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承诺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承诺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承诺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7)本企业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如有))届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1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4)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 是 | 不适用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 | 13、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 是 | 不适用 |
融资时所作承诺 | 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14、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相关规定,就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 是 | 不适用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15、公司承诺: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的,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2)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 | 是 | 不适用 |
| 日起12个月的期间内,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1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如果本人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5)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扣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老股转让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1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4)自违反承诺之日起,本人自愿同意暂停领取薪酬或津贴,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直至本人纠正违反公开承诺事项的行为为止。 | 是 | 不适用 |
首次公开发行 | 18、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承诺对本人相关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 是 | 不适用 |
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所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若公司未来实施新的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本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接受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19、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4)本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接受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是 | 不适用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20、蒋震林、宁波震裕新能源有限公司:本人/本企业不存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本人/本企业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21、发行对象蒋震林承诺:在震裕新能源持有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953.SZ)股票期间(至少涵盖自震裕新能源持有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日起的18个月内),本人不会通过转让震裕新能源股权、通过震裕新能源增资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震裕新能源权益,本人将保持震裕新能源控制权的稳定性,本人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改变震裕新能源的股权结构以规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锁定期限承诺,本人无改变震裕新能源股权结构的计划或安排;本人不通过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震裕新能源股权;不存在通过震裕新能源给关联方或利益相关方进行股份代持、结构化安排等情形。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拟改变震裕新能源股权结构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是 | 不适用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22、发行对象蒋震林、宁波震裕新能源有限公司承诺:认购本次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况,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 是 | 不适用 |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 | 23、震裕科技承诺: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孙公司均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未来亦不会从事前述业务类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亦不会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业务。 | 是 | 不适用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所作承诺 | 2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就可转债的认购意向及避免短线交易出具承诺:“1、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存在减持公司股票情形的,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一致行动人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2、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情形的,本人/本企业将根据市场情况、资金安排及《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若认购成功,则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要求,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及认购的本次可转债;3、若 | 是 | 不适用 |
| 本人/本企业出现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所作承诺 | 25、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可转债的认购意向及避免短线交易出具承诺:“1、若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存在减持公司股票情形的,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2、若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情形的,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资金安排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若认购成功,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要求,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及认购的本次可转债;3、若本人出现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是 | 不适用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所作承诺 | 26、公司独立董事就可转债的认购意向及避免短线交易出具承诺:“1、本人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2、本人保证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是 | 不适用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所作承诺 | 27、蒋震林、洪瑞娣分别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企业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为他人经营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业务的情形;2、本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自营、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3、对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及本人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等企业比照前款规定履行与本人相同的不竞争义务;4、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或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发行 | 是 | 不适用 |
| 人及其子公司现在或将来业务之间的同业竞争可能构成或不可避免时,则本人将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或促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一步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有该等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本人并将确保有关交易价格的公平合理;5、如从第三方获得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商业机会,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本人承诺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本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形成同业竞争;6、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发行人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人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 |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所作承诺 | 28、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如下:“(1)本承诺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承诺人以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2)本承诺人在作为发行人股东期间,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本承诺人承诺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而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4)本承诺人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公司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承诺人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 是 | 不适用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 29、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如下:“1、本企业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2、本企业在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 | 是 | 不适用 |
券时所作承诺 | 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承诺不利用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3、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公司遭受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承诺人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项。”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_田尚清 刘佳夏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刘佳夏 秦 静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