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裕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8-31  震裕科技(300953)公司公告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对2023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的延续到2023年半年度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没有变相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况出现。

(二)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76,745.14万元,均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11%。上述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除上述担保事项之外,公司无其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的事项。

因此,我们一致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贝洪俊

尤挺辉

秦 珂

日 期:2023年8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