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裕科技: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议批准的 担保额度预计总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5.53%,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实际发生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38%。本 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本次担保事项在2025 年 年度股东会审议授权范围内。本次是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体风险可控。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支持公司各全资子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公司于 2026 年4 月21 日、2026 年5 月14 日分别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均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在2026 年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预计 不超过60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4 月23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6-032)。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 书》(以下简称“本担保书”),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宁波震裕销售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震裕销售”)提供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60,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 本合同签订后公司对震裕销售提供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为60,000 万元。
本次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前,公司对震裕销售已提供担保实际余 额为106,745.85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担保授信事项为到期续保并增
加担保额度,公司对震裕销售提供的担保余额仍为106,745.85 万元。
三、担保书主要内容
1、债务人(授信申请人):宁波震裕销售有限公司
2、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3、保证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
5、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陆亿元整
6、保证范围
6.1 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 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陆 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 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6.2 就循环授信而言,如债权人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 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 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 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债权人向授信申 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 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 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3 债权人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 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 期间内还是之前),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6.4 授信申请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 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 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 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7、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 款或其他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 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8、合同生效
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本担保书于保证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名章并加盖保证人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26 年5 月18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预计总金 额为646,96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5.53%。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累计提供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148,402.4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33.38%;其中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148,402.43 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38%,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尚未实际发 生。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逾期担保、 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0999260501-1)。
特此公告。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