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裕科技: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议批准的 担保额度预计总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5.53%,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实际发生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65%。本 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本次担保事项在2025 年 年度股东会审议授权范围内。本次是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体风险可控。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支持公司各全资子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公司于 2026 年4 月21 日、2026 年5 月14 日分别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均审议通过《关于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在2026 年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预计 不超过60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4 月23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6-032)。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1”),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宁波震裕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震裕销售”)提供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30,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
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 称“合同2”),同意为全资子公司震裕销售提供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30,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
本次签订合同1 和合同2 前,公司对震裕销售已提供担保实际余额为 103,482.84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担保授信事项尚未发生。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1
1、保证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3、债务人:宁波震裕销售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
5、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叁亿元整
6、保证范围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将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及最 高额签订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6 年5 月19 日起至2029 年5 月19 日止。
7.1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2 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 项之日起三年。
7.3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7.4 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 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7.5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 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6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 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2
1、保证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3、债务人:宁波震裕销售有限公司
4、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2026 年05 月19 日起至2027 年03 月 25 日止内办理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行 保函、保理(含反向保理)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 订或补充。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
6、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叁亿元整
7、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 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 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 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 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8、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 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 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 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 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9、合同生效
保证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 表签章(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26 年5 月2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预计总金 额为646,96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5.53%。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累计提供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145,139.4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32.65%;其中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145,139.43 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65%,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尚未实际发 生。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逾期担保、 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09000)浙商银高保字(2026)第00116 号);
2、《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BZ190726000009)。
特此公告。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