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亨家化: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亨家化”)于2024年4月19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5月14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4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预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9.7亿元(包括新增及原授信到期后续期)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授信预计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7.8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为资产负债率大于等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8亿元,为资产负债率小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授信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度授信及担保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止,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州嘉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嘉亨”)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将最高债权限额从2,000万元增加至5,000万元(包括前期实际发生且未到期的担保额度,即已使用的担保额度加上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被担保最高债权限额)。公
司为上述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09100BY24000203),就宁波银行在自2023年8月20日起至2028年8月20日止的期间内与湖州嘉亨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提供担保。湖州嘉亨将视经营需要在宁波银行授信额度内进行融资。
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担保金额在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余额未超过担保总额度。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二)债务人:湖州嘉亨实业有限公司
(三)保证人: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四)被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5,000万元
(五)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六)保证担保范围:
1、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合同担保的范围还包括各方原已签订的09100BY23C8KNGH《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务人所有未清偿的债务。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在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提供担保。
(七)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公司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人民币7.8亿元,实际提供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38,931.4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9.15%。
(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嘉亨家化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