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亨家化: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亨家化”)于2024年4月19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5月14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4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预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9.7亿元(包括新增及原授信到期后续期)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授信预计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7.8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为资产负债率大于等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8亿元,为资产负债率小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授信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度授信及担保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止,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州嘉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嘉亨”)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HUZ05(高保)20240015),就华夏银行在自2024年8月26日至2026年2月26日止
的期间内与湖州嘉亨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伍仟万圆整为限提供担保,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合同保证担保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嘉亨家化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湖州嘉亨将视经营需要在华夏银行授信额度内进行融资,对已清偿的融资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担保金额在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余额未超过担保总额度。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甲方):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人(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三)债务人/主合同债务人:湖州嘉亨实业有限公司
(四)被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人民币5,000万圆整
(五)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六)保证担保范围:
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2、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七)保证期间:
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1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1.2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
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注:前款所述“主合同”是指:华夏银行与湖州嘉亨在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均为合同的主合同。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公司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人民币7.8亿元,实际提供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41,071.4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1.31%。
(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嘉亨家化与华夏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