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亨家化: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亨家化”)于2026 年4 月2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6 年5 月13 日召开了2025 年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6 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预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 请不超过人民币9.8 亿元(包括新增及原授信到期后续期)的综合授信额度,公 司对全资子公司授信预计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8.3 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为资 产负债率大于等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5 亿元,为资产负 债率小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 亿元。授信额度有效期为 自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7 年度授信及担保方案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批准之日止,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4 月2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6 年度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鉴于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于 2025 年7 月23 日签订的《保证合同》(编号:C250717GR3351268)已到期,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州嘉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嘉亨”)向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 上述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C260824GR3351620),
公司为交通银行与湖州嘉亨在2026 年08 月28 日至2029 年08 月28 日期间签订 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公司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 ①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伍仟万元整,“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 最高额”指主合同下公司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额, ②前述主债权持续至公司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保证合同》约定的交通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湖州嘉亨 将视经营需要在交通银行授信额度内进行融资。
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担保金额在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 供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余额未超过担保总额度。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二)债务人:湖州嘉亨实业有限公司
(三)保证人: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四)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5,000 万元
(五)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六)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 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七)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 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 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 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 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
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 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注:前款所称“主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公司已通 过股东会审议的人民币8.3 亿元,实际提供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54,816.1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3.01%。
(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无 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嘉亨家化与交通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嘉亨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9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