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次聘任鲍殿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是在充分了解其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其本人的同意。鲍殿峰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资格与能力,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审议、表决程序规范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鲍殿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使用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公
司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 万元(含本数)的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年 月 日
王文兵 |
独立董事签字:
年 月 日
王伟 |
独立董事签字:
年 月 日
葛德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