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及戴明、夏天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6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明、夏天:
经查,我局发现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1. 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未制定销售返利的规章制度,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 公司执行会计政策不到位,导致部分收入确认存在会计差错未更正,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戴明、财务总监夏天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我局决定对戴明、夏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不断强化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依法规范财务核算,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安徽证监局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积极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落实,增强财务业务能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