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明、夏天的监管函
关于对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
明、夏天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9号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戴明、夏天: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对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956)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及戴明、夏天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64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1. 公司内控制度不健全,未制定销售返利的规章制度,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 公司执行会计政策不到位,导致部分收入确认存在会计差错未更正,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第5.1.1条以及《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第5.1、第5.2、第5.5条的规定。戴明作为公司董事长,夏天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第5.1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1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