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股份: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3-15  英力股份(300956)公司公告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人”)作为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英力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延长锁定期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3号)核准,英力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3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85元,并于2021年3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二、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英准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①自英力电子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英力电子股份,也不由英力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英力电子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英力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后公司发生派发

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英力电子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2、关于减持的相关承诺

①本公司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英力电子股份。

②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英力电子股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A.减持方式:本公司减持英力电子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B.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C.减持公告: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同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英力电子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戴明、戴军、李禹华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自英力电子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英力电子股份,也不由英力电子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关于减持的相关承诺

①本人在锁定期届满、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英力电子股份。本人减持英力电子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②本人在英力电子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英力电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A.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英力电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B.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英力电子股份;C.《公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英力电子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延长锁定期相关情况

(一)承诺主体基本情况介绍

承诺主体名称持有股份类别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上海英准首发前限售股68,723,13652.06
戴军首发前限售股612,3260.46
李禹华首发前限售股1,820,4801.38

注:公司实际控制人戴明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通过上海英准间接持有公司首发前限售股40,752,820股,间接持股比例30.87%。

(二)本次承诺的主要内容

英力股份于2024年3月14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英准及实际控制人戴明、戴军、李禹华分别出具的《关于自愿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英准及实际控制人戴明先生、戴军先生、李禹华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秉承对社会公众股东负责的态度,以实际行动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和公司股东利益,自愿承诺延长其所持有的上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12个月(由2024年3月26日延长至2025年3月26日),在上述承诺期间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上述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自愿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英准及实际控制人戴明先生、戴军先生、李禹华先生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人对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海波 张文海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