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12-30  英力股份(30095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956 证券简称:英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4-146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与唐王大道交口东门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投票系统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戴明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规、规范性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半数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戴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8人,代表股份86,396,2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2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5,684,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2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4人,代表股份712,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5人,代表股份1,801,7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89,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7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4人,代表股份712,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231,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2%;反对1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9%;弃权

43,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6,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513%;反对1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44%;弃权43,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4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286,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7%;反对1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8%;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1,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950%;反对1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99%;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5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郭光文、万珂菲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