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力股份: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6-26  英力股份(300956)公司公告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6 月26 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6 月26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6 月26 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 与唐王大道交口东门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 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投票系统中的 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戴明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公司本次临时 股东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半数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戴军 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4 人,代表股份1,764,40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81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 人,代表股份1,220,7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6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3 人,代表股份543,6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52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4 人,代表股份1,764,40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 人,代表股份1,220,74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3 人,代表股份543,6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524%。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0,9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672%; 反对292,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017%;弃权

30,54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73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0,9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672%;反对292,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017%;弃权30,54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11%。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上海英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戴军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白涵、任梦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英力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