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泰妮: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和公示情况说明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和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和《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3年3月29日在公司内网发布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自2023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止2023年4月7日公示期满,除激励对象历彦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
外,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无其他反馈记录。
2、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
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上述所有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