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泰妮: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6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该事项回避表决,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同意公司以2023年6月29日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61.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524.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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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伟
2023年6月29日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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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宁
2023年6月29日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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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 鳌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