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泰妮: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6-07  贝泰妮(300957)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957 证券简称:贝泰妮 公告编号:2024-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46号)同意注册,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36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7.3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10,188,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83,896,774.9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3月2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衡验字(2021)第00024号”《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项账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截至目前,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户 名开户行注账号募集资金 用途账户状态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871903362010805中央工厂新基地建设项目使用完毕已注销
兴业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471080100101106920营销渠道及品牌建设项目使用完毕已注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陆桥支行8111901013900370708信息系统升级项目正常使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陆桥支行8111901011500370699补充运营资金使用完毕已注销
招商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871903362010103超募资金正常使用

注:因招商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陆桥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有管辖权限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代为签署。

三、 本次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5月22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贝泰妮集团中央工厂二期项目”,并同意公司在商业银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同时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近日,公司已新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本次新增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行注账号募集资金用途
招商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871903362010008中央工厂二期项目

注:因招商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有管辖权限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代为签署。

四、本次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有关各方:

甲方: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贝泰妮集团中央工厂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楼瑜、王东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督导期结束由甲方告知乙方为准)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