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泰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5-04-29  贝泰妮(300957)公司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泰妮”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国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贝泰妮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并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编号Z270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楼瑜、王东晖
联系电话0571-85316112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发行人名称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医路53号
主要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医路53号
法定代表人GUO ZHENYU(郭振宇)
联系人王龙
联系电话0871-6801321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3月25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

相关规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制度;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查阅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文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处理情况如下:

1、2021年8月3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贝泰妮出具《关于对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30号),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贝泰妮于2021年5月28日误从募集资金账户划出369.51万元至非募集资金账户,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12月修订)》第1.4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3.1条的规定。保荐机构及贝泰妮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发现问题后,贝泰

妮已将该笔款项转回至原募集资金账户,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与问责。保荐机构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加强学习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杜绝此类现象再发生,并对发行人就募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重点培训。

2、关于募投项目延期。2024年4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和投资项目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对“信息系统升级项目”进行延期,主要系因项目建设过程中,统筹考虑公司内不同体系和不同部门的信息化需求,项目的投资速度有所放缓,公司综合考虑其实际建设情况和不可预期因素等影响,为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稳步实施,降低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并从公司长远规划等角度考虑,经审慎研究,决定将“信息系统升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6年3月25日。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通过查阅相关决议记录等手段进行了核查,并将持续督促公司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并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除本总结报告书之“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所述情形外,不存在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已届满,但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公司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楼 瑜 王东晖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