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修复: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我们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2022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未超出全年预计金额,差异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及业绩产生影响;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市场交易原则公正、合理地交易,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和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为基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需求所发生的,交易具有必要性、连续性、合理性,交易定价遵循了市场化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交易金额预计客观、合理,交易保证了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议案的决策程序、表决过程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本年度的经营发展需要、未来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制定,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的实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鉴于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公司现股本142,656,47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81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25,820,822.70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且相应的制度能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经营活动有序开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状况和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不存在重大缺陷和异常事项。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报告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不超过5,000万元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不超过5,000万元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6个月。
六、关于公司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鉴证工作的要求。公司拟续聘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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