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修复: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着眼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根据公司各年的经营及发展情况,按照不低于《公司章程》的约定比例,确定各年度具体现金分红方案。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处于发展成长阶段、净资产水平较高以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分别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2/3以上独立董事、半数以上监事、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涉及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中进行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合理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也可以在征集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分别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2/3以上独立董事、半数以上监事、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就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意见。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四)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提出
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六)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五、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安排
公司未来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适时制定该时段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六、生效及实施
1、本规划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对本规划进行修订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七、本规划未尽事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