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修复: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58 证券简称:建工修复 公告编号:2023-065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04号),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14,080,1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9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24,999,998.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900,075.5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0,099,922.4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3]8994号”《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近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及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 |
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 | 91100078801200002143 | 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云龙磷矿矿区修复治理EPC项目 | 88,371,067.19 |
2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 91100078801000002149 | 天津市西青区王稳 | 73,371,069.18 |
序号 | 开户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 |
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 | 庄镇水环境修复提升工程-人工湿地修复EPC项目 | |||
3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 | 20000019745600127154540 | 补充流动资金 | 59,295,597.48 |
合计 | 221,037,733.85 |
注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20,099,922.44元,与上表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2家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上述银行以下统称“乙方”)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甲方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云龙磷矿矿区修复治理EPC项目、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水环境修复提升工程-人工湿地修复EPC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薛沛、宋双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8994号)。
特此公告。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