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修复: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958 证券简称:建工修复 公告编号:2024-006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9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66.412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5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4,214,943.6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3,351,225.87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3月2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1009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按规定与专户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结项与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情况
公司2023年12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24年1月15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的议案》,决定将“修复中心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于“天津市卫河(北辰段)提质增效项目”和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之一“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云龙磷矿矿区修复治理EPC项目”(以下简称“云龙项目”);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项,节余资金用于“云龙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8)。
鉴于上述募集资金使用的调整,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公司开立了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详见下表),并于近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及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序号 | 开户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账户状态 |
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 | 91100078801100002202 | 天津市卫河(北辰段)提质增效项目 | 新开立 |
2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 | 91100078801300002201 | 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云龙磷矿矿区修复治理EPC项目 | 新开立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甲方天津市卫河(北辰段)提质增效项目、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云龙磷矿矿区修复治理EPC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松、宋双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