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修复: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股网  2024-10-26  建工修复(300958)公司公告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能够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二) 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或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监事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监事应与董事、总经理和股东保持沟通。监事除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外,还可有选择地列席总经理办公会。公司应当为监事与董事、总经理和股东以及职工的交流提供条件,并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二)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五) 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当利益。

(六)监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利用职权贿赂或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4.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5.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6.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监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七)监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得利用该商业机会。

(八)监事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九)监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九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失职行为,由监事会制订具体的处罚办法,报股东会讨论通过:

(一) 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

(二) 对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严格审核而发生重大问题的;

(三) 泄露公司机密的;

(四)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五) 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构成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包括2名非职工监事和1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中的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前述高管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职责时,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依法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股东会报告工作的义务;

(二)重大活动和重大事项披露的义务;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出必要的说明,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四)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和通知;

(六)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七)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权。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相应职务。

第二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业务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出质疑。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予以协助,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定期监事会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的10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提议监事的姓名;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明确和具体的提案;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应当告知监事会办公室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5日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时,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提前通知义务,并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应以传真、专人送出、邮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书面通知。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

事先提供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并主持。

第六章 监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所有与会监事须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一般应作出决议。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表决通过。

监事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三十二条 当提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议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委托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保存15年。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会议记录、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作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具体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会监督执行。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办公室在监事会的领导下,应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监事会应及时修订本规则,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