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修复: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洪跃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报告人:刘洪跃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刘洪跃作为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参与公司经营发展的讨论,并能对重大事项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刘洪跃,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担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兼任中交地产、京能电力独立董事等职。本人2022年9月13日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担任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3年10月30日,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担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2025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2025年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0次董事会,5次股东会,各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皆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 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 | |||||||
| 董事姓名 | 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会次数 |
| 刘洪跃 | 10 | 8 | 2 | 0 | 0 | 否 | 5 |
本人认为,2025年度公司相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对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或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2025年,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在任职期间,认真履行定期报告审阅和监督工作,保持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发表意见,履行对内部控制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发挥了审计委员会专业指导与监督作用,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按时出席了委员会召开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任职资格、高管考核、对外投资、融资授信等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并提出专业建议。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方联合承接项目等事项。本人均出席会议并对上述重大事项进行深入了解与讨论,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行使表决权,对各项议案均无异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相关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沟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
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多次探讨和交流。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本人与上述各方就内部控制风险及应对、审计人员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本年度审计重点等事项进行了事前、事中、事后沟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监督职能。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本人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通过参加公司业绩说明会的形式参与和中小投资者的互动;关注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工作也是独立董事职责的一部分,本人通过对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独立、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注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报告期内参加了北京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并自学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提高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能力。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5年,本人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参加业绩说明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考察,本人全年履职次数27次,履职天数26天,出席公司董事会10次、股东会5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8次、专门会议3次、业绩说明会1次,并通过与公司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联系,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经营风险、内部控制的完善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并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积极配合,为本人履职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审议情况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一)重点关注事项审议情况本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审议公司董事会会议议案,对报告期内公司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报告期内,本人就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或发表核查意见情况如下: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2025年4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上述议案已在董事会召开前得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交易具有必要性、连续性、合理性,交易定价遵循了市场化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交易金额预计客观、合理,交易保证了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还审议通过了多项与关联方联合承接项目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人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该类事项予以审议并同意。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发生变更或豁免承诺。
(3)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4)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证券法》等法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内,由于公司原审计机构服务期限达到8年,根据相关规定,审计委员会提议变更公司审计机构,经股东会审议,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变更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5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请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6)董事提名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公司选举更换了2名董事,该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经过了提名委员会审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未发生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变更财务负责人的事项。
(7)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事项。
在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和《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相关处理原则,公司认为当前关于建造合同相关的合同履约成本的处理不当,同时考虑金额的重大性,将2025年初尚未结转营业成本的合同履约成本作为重要前期差错更正处理,对上述前期会计差错影响进行了追溯重述。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8)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考核及发放,符合公司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基本原则,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2025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1)未有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未有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况。
(3)未有经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4)未有独立董事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本人在2025年度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2026年本人将继续以认真、勤勉、谨慎的态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人:
刘洪跃202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