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业科技: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与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与调整实施主
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通业科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与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44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6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2.0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924.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268.19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656.61万元。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核验,并于2021年3月24日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1)第2109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相关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7月31日,轨道交通电气装备扩产项目和维保基地及服务网点建设及升级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已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实际投入比例 |
轨道交通电气装备扩产项目 | 7,055.60 | 4,587.96 | 65.03% |
维保基地及服务网点建设及升级项目 | 5,441.93 | 281.55 | 5.17% |
三、轨道交通电气装备扩产项目的调整情况及原因
(一)轨道交通电气装备扩产项目募集资金内部投资结构调整情况根据目前募投项目厂房土建工程以及装修快速推进的实际情况,为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发生变更、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展的情况下,经公司审慎研究,拟对“轨道交通电气装备扩产项目”的内部募集资金投资结构进行调整,调整内容为调减设备购置及安装778.24万元,调增建安工程778.24万元,该募投项目使用的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保持不变,该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前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轨道交通电气装备扩产项目募集资金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的原因“轨道交通电气装备扩产项目”投资内容主要包括建安工程、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预备费用、铺底流动资金,其中建安工程的主要内容为石家庄厂房的土建及装修、深圳厂房装修升级。由于完成厂房建设是进行设备购置及安装的基本条件,厂房建设推进速度较快,但原定用于厂房建设的募集资金金额不足以支付厂房的建安工程费用。为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部分原用于设备投资的募集资金调整至建设进度较快的石家庄厂房建设中,
序号 | 项目 | 调整前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调整后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募集资金拟调整金额 |
1 | 工程建设费用 | 5,008.06 | 5,008.06 | |
1.1 | 建安工程 | 2,992.37 | 3,770.61 | 778.24 |
1.2 | 设备购置及安装 | 2,015.69 | 1,237.45 | -778.24 |
2 | 预备费用 | 250.40 | 250.40 | |
3 | 铺底流动资金 | 1,797.13 | 1,797.13 | |
合计 | 7,055.60 | 7,055.60 |
并使用自有资金投资上述设备。本次调整能够进一步优化项目募集资金内部投资结构,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及长远利益。
四、维保基地及服务网点建设及升级项目的调整情况及原因
(一)维保基地及服务网点建设及升级项目调整情况概述
公司综合考虑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展、行业发展现状、公司目前实际生产经营、未来战略布局规划等多方面因素后,为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建设,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整体运营及管理效率,拟对“维保基地及服务网点建设及升级项目”进行延期,增加其实施主体,并调整部分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具体情况如下:
维保基地及服务网点建设及升级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石家庄通业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通业电气”) |
实施地点
实施地点 | 深圳、洛阳、南昌、成都、上海、广州、兰州、北京、沈阳、武汉、济南、呼和浩特、太原、西宁、乌鲁木齐、西安、南宁、昆明、黄骅港 |
深圳、石家庄、洛阳、兰州、上
海、郑州、苏家屯、包头、南昌、广州、成都、昆明、南宁、资阳、黄骅港、哈尔滨、西安、太原、呼和浩特、乌鲁木齐
完成时间 | 2024年3月24日 | 2024年12月31日 |
募集资金投入方式
募集资金投入方式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实施募投项目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实施募投项目 |
向石家庄通业电气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
计划投资总额
计划投资总额 | 8,947.10万元 | 8,681.27万元 |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 5,441.93万元 | 5,441.93万元 |
(二)维保基地及服务网点建设及升级项目调整的情况及原因
1、项目延期的情况及原因
近年来,随着我国轨道交通网络规模逐步扩大,铁路运输装备保有量持续增
长,维保检修市场规模也逐步扩大,维保检修服务在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企业的业务体系中愈发重要。随着早期投入运营的轨道交通车辆逐渐进入高等级检修期,公司维保检修业务保持稳定增长趋势,维保检修业务收入从2020年的8,293.10万元增长至2022年的11,055.84万元。
“维保基地及服务网点建设及升级项目”旨在完善维保基地及服务网点布局,支撑公司市场扩张,提升公司客户服务能力和市场需求反应能力。在维保检修市场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公司积极推进全国各地的网点建设,但由于前期受外部环境因素影响,服务网点的调研和选址实施缓慢,设备的运输和安装进度较原计划有所延迟。同时,在部分网点未完工的情况下,深圳和石家庄维保基地在覆盖范围内承担了上述网点的维保检修业务,并实现了较好的业务效益。结合公司当前维保检修业务的进展情况,为充分利用公司现有资源,提升管理效率,并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计划根据重点客户的重点区域对检修基地的实施地点进行调整,并延长本项目的实施期限,将完成时间拟由2024年3月24日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2、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的情况及原因
(1)项目实施主体调整情况
“维保基地及服务网点建设及升级项目”原定实施主体为公司,由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石家庄通业电气主要从事电机和风机等产品的生产业务,包含电机与风机等的检修业务,为更好的统筹资源,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相应新增石家庄通业电气负责本项目在石家庄部分检修车间的装修及设备购置。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石家庄通业电气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该项目。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根据本次调整情况和实际需求具体办理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签署、根据募投项目进度由公司向子公司借款等相关事项。
(2)项目实施地点调整情况
“维保基地及服务网点建设及升级项目”旨在建立以深圳管理总部为核心、覆盖全国的维保基地及服务网络,原定实施地点包括深圳、洛阳、南昌、成都、
上海、广州、兰州、北京、沈阳、武汉、济南、呼和浩特、太原、西宁、乌鲁木齐、西安、南宁、昆明、黄骅港等城市。
为满足客户服务网点设立要求,并结合各检修业务与客户的合作模式,各城市维保网点的建设进度,利用石家庄自有厂房建设项目,能充分利用全资子公司的基地布局,降低租房以及人力成本,同时结合风机、电机产品市场的市场发展前景,扩大风机电机检修业务的产能配置,公司拟调整原有维保基地及服务网点实施地点规划,新增石家庄自有厂房作为维保基地实施地点,并将原定服务网点实施地点调整为深圳、石家庄、洛阳、兰州、上海、郑州、苏家屯、包头、南昌、广州、成都、昆明、南宁、资阳、黄骅港、哈尔滨、西安、太原、呼和浩特、乌鲁木齐等城市。
(3)项目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情况
由于部分原定实施地点的调整,以及公司在深圳与石家庄的维保检修业务规模增加,公司将调整原定部分网点建安及设备投资用于深圳及石家庄的维保检修基地建设。“维保基地及服务网点建设及升级项目”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前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4)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的原因
公司根据当前各地市场需求情况,经过深入的战略考量,调整了原有维保检
序号 | 项目 | 调整前项目投资总额 | 调整前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调整后项目投资总额 | 调整后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募集资金拟调整金额 |
1 | 工程建设费用 | 7,625.09 | 4,637.84 | 7,521.38 | 5,015.88 | 378.04 |
1.1 | 建安工程 | 322.89 | 196.39 | 1,496.73 | 1,496.73 | 1,300.34 |
1.2 | 设备购置及安装 | 7,302.20 | 4,441.45 | 6,024.65 | 3,519.15 | -922.30 |
2 | 预备费用 | 610.01 | 371.03 | 376.07 | - | -371.03 |
3 | 铺底流动资金 | 712.00 | 433.06 | 783.82 | 426.05 | -7.01 |
合计 | 8,947.10 | 5,441.93 | 8,681.27 | 5,441.93 |
修基地区域布局,以实现经营效益的最优化。这一调整旨在更好地满足不同地区的业务需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并在关键领域实现更为集中的发展,主要原因如下:一是优化各地资源配置。公司在深圳总部及石家庄子公司已有充足的人员储备,决定将原有部分网点的资金投入分配到业务需求量大,且建设需求较为紧迫的深圳及石家庄维保基地。这种资金调配策略将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石家庄及深圳厂区的建设进程,满足客户快速增长的维保检修需求。二是自有厂房为项目实施提供基础。公司在石家庄的自有厂房能够为维保检修业务提供充足的场地,能够降低租赁场地带来的不确定性,为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基础。三是提高维保检修业务效益。在当前少部分区域业务量不饱和的情况下,建设服务网点需要额外支出一定的人员薪酬、设备购置、场地租金等费用。通过调整部分网点规划,公司将能够有效降低运营成本,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
五、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的影响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与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系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为充分合理利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投资结构进行的优化与调整。本次调整事项未涉及取消原募投项目以实施新项目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六、相关审议程序和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轨道交通电气装备扩产项目募集资金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和《关于维保基地及服务网点建设及升级
项目延期与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与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是公司为尽快推进各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综合考虑各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未来资金投入的规划及募投项目产生的实际效果做出的调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关调整有助于确保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与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等事项。其中,《关于维保基地及服务网点建设及升级项目延期与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与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及主体资源等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决策和审议程序合规合法,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现实情况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募投项目的尽快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与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等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与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系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及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与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等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与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等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其中,《关于维保基地及服务网点建设及升级项目延期与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上述事项系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等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调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与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与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徐国振 | 王黎祥 |
2023年 月 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