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业科技: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查股网  2024-09-10  通业科技(300960)公司公告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9月5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以现有股份总数102,664,39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0元(含税),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为10,266,439.50元(含税),实际派发金额以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准。不实施送股或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如在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份总数发生变动的,公司保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自上述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2,664,39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

证券代码:300960 证券简称:通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8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 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1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9月1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9月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9月1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3*****622谢玮
208*****440天津英伟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00*****441徐建英
408*****451深圳市嘉祥新联科技有限公司
508*****433深圳市英伟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9月9日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并披露。

2、公司控股股东谢玮、共同实际控制人谢玮和徐建英、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股东徐建英、闫永革、吴新明、谭诗干、刘涛、黄楚雄、傅雄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2.08元/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将对上述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后上述股东在承诺履行期限内的最低减持价格为10.28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美泰工业园3号楼

咨询联系人:王姣

咨询电话:0755 2819 2960

传真电话:0755 2894 3869

八、备查文件

1、《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特此公告。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