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海纳: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根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7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激励对象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7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28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57元/股。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振业、赖楚敏、王冠
2023年9月7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赵振业 赖楚敏 王 冠
2023年9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