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海纳: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发展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快速反应能力;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发展部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发展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每天九时前将该时点前发布的有关公司信息情况报送董事会秘书,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发布公司已披露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九)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十)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十一)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十二)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三)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十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证券发展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发展部应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和电子邮箱。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传真和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发展部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及现场接待细则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授权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发展部统筹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在得到董事会秘书许可后,方可接待。前款所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公司接待人员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特定对象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承诺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发展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十年。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四十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等事项。
第四十一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十二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四十三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四十四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并及时公告;
(二)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三)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分析,并提出对策。如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四十五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