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特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23日(星期三)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工业区世盛路580号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明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1人,代表股份219,122,9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88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17,785,8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479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4人,代表股份1,337,1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08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6人,代表股份5,991,6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2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654,5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20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4人,代表股份1,337,1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08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8,924,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3%;反对186,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0%;弃权12,5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92,9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834%;反对186,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74%;弃权12,5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8,923,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1%;反对186,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0%;弃权13,0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92,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751%;反对186,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74%;弃权13,0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汪俊、劳佳刚。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