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川智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64 证券简称:本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3-024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临时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9:15—15:00。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董晓俊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兴达路9号。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9日(星期二)。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共11人,代表股份45,97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518%(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77,298,28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为619,000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76,679,284股)。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39,80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0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16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57%。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1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4,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3、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96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7%;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3.0409%;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959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96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7%;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3.0409%;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959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96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7%;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3.0409%;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959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96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7%;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3.0409%;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959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96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7%;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3.0409%;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959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96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7%;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3.0409%;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959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2年度薪酬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96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7%;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3.0409%;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959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津贴情况及2023年度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96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7%;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3.0409%;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959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情况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96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7%;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3.0409%;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959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超额业绩激励基金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31%;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3.0409%;反对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959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董晓俊、南京瑞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培来郑小春、孔和兵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宣芸龙、龚剑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