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川智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3-13  本川智能(300964)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964 证券简称:本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4-014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临时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3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13日9:15—15:00。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董晓俊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兴达路9号。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4年3月6日(星期三)。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共9人,代表股份39,757,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8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39,742,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6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1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3、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75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75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75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75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75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宣芸龙、刘岩冰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