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川智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64 证券简称:本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4-034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临时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4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9:15—15:00。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董晓俊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孔家路7号。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共5人,代表股份34,35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1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34,35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0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77,298,28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970,000股,鉴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6,328,284股,下同。)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3、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3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18%;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0.0000%;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3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18%;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0.0000%;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3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18%;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0.0000%;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3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18%;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0.0000%;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3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18%;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0.0000%;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3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18%;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0.0000%;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3年度薪酬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3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18%;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0.0000%;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津贴情况及2024年度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3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18%;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0.0000%;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3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18%;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0.0000%;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35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18%;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0.0000%;反对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7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