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川智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9-19  本川智能(300964)公司公告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临时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15:00。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董晓俊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兴达路9号。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2日(星期四)。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共126人,代表股份34,923,5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5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34,492,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8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1人,代表股份430,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5%。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77,298,28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970,000股,鉴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6,328,284股,下同。)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22人,代表股份432,7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1人,代表股份430,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5%。

3、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906,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19%;反对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69%;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5,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1181%;反对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1720%;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7099%。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4,902,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07%;反对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81%;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2,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2169%;反对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0732%;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709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