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宇信通: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10-10  恒宇信通(300965)公司公告

独立意见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何亚平持有的西安雷航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该项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就本次交易事项,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各项条件。

(二)本次交易方案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就本次交易编制的《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案》及及其摘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四)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该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预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据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六)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亦不会导致公司发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根本变化情形,且本次交易亦未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七)本次交易中,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定价原则符合相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公司聘请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标的资产最终的交易价格将由公司与交易对方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协商确定,以确保标的资产的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与交易对方、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十一)待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就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内容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

(十二)本次交易事宜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本次交易

的相关议案。

独立董事:高健存、叶锋、姬淑艳

2023年10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