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关于对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
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334号
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你公司拟将新一代航电系统设备产业化建设项目、航空机载装备及配套仪器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从2023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我部关注到,上述两个项目原预计于2022年6月实施完成,在2022年已延期一次,截至今年11月底的实施进度分别为38.62%、17.39%。你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各项目“是否达到预计效益”“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栏目披露为“不适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说明上述两个募投项目的规划建设内容、各年度及半
年度实际建设进展和资金投入进度,并对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文件中有关项目实施可行性、项目投资进度安排等,说明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具体情况,你公司何时发现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未达计划,并结合外部环境、行业发展状况、你公司发展规划及生产经营安排等详细说明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发生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上述募投项目的剩余进度及建设内容、具体建设计划及资金投入时间安排等,说明预计项目还需延期两年是否合理。
3.请公司自查说明历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按规定披露上述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及具体原因,前期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6.3.4条、第6.4.1条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在2024年1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