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恒宇: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ST恒宇 |
保荐代表人姓名:梅宇 | 联系电话:010-59562426 |
保荐代表人姓名:司维 | 联系电话:010-59562426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不适用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均查询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公司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8,176.94万元,净利润-16,741.33万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为-17,589.70万元,分别较去年同期下降144.49%、605.52%及657.72%。公司存在业绩亏损的情形,业绩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产品的暂定价与审核价格之间的价差调整所致。经检查,公司业绩亏损具备合理性。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5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0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 |
(2)培训日期 | 2023年7月18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募集资金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募集资金使用违规案例。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公司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8,176.94万元,净利润-16,741.33万元,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为-17,589.70万元,分别较去年同期下降144.49%、605.52%及657.72%,主要原因是公司产品的暂定价与审核价格之间的价差调整所致。 | 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公司2023年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况及导致业绩下滑的因素,并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以改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也将对公司上述情况进行持续关注和督导。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发行人控股股东饶丹妮和实际控制人饶丹妮、王舒公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0月2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股东吴琉滨作出关于限售的承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 是 | 不适用 |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
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承诺。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承诺。 | ||
3、淄博恒宇作出关于限售的承诺,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本企业持有恒宇信通5%以上股份期间,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是 | 不适用 |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郭小冬、顾建斌、杨永、周卫斌、靳宇鹏、张娜、周芳作出关于限售的承诺,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其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 | 是 | 不适用 |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
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承诺。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承诺。 | ||
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饶丹妮、王舒公做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如下:(1)截止本承诺函出具日,除恒宇信通及其控股子公司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地实际从事与恒宇信通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任何商业活动。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恒宇信通发生关联交易。 (2)本人承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恒宇信通股份的相关期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不在任何地方(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任何与恒宇信通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同、相似、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恒宇信通及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其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从而避免对恒宇信通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如有这类业务,其所产生的收益归恒宇信通所有。 (3)本人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实际从事任何可能影响恒宇信通或其控股子公司经营和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4)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获得从事新业务的商业机会,而该等新业务可能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将优先将上述新业务的商业机会提供给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选择,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新业务的商业机会具备转移给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条件。 | 是 | 不适用 |
(5)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赔偿恒宇信通或其控股子公司
因此而遭受的任何经济损失。
(6)本承诺函有效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构成恒宇
信通的控股股东且不持有恒宇信通股份或恒宇信通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止。
(5)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赔偿恒宇信通或其控股子公司因此而遭受的任何经济损失。 (6)本承诺函有效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构成恒宇信通的控股股东且不持有恒宇信通股份或恒宇信通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止。 | ||
6、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饶丹妮、王舒公,发行人股东吴琉滨、淄博恒宇、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郭小冬、高健存、叶锋、顾建斌、周卫斌、杨永、靳宇鹏、张娜、周芳出具《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如有)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恒宇信通发生关联交易。 一、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执行,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有关授权与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合理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公允。 二、本人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程序,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合理,不发生损害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如有)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用恒宇信通的资金以及其他任何资产、资源,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恒宇信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上述承诺是无条件的,如违反上述承诺给恒宇信通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对恒宇信通、恒宇信通的其他股东或相关利益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四、在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如有)与恒宇信通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否则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是 | 不适用 |
7、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饶丹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饶丹妮、王舒公、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琉滨、郭小冬、高健存、叶锋、靳宇鹏、张娜、周芳作出《稳定股价的承诺》,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人控股股东饶丹妮和实际控制人饶丹妮、王舒公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票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②公司为本次稳定股价而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
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实际控制人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
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②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
件被再次触发。
(2)实际控制人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
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4)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
售所增持的股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
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②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
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
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单次用
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少于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20%,但不超过5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100%。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
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5)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
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实际控制人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6)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
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②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单次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少于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20%,但不超过5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100%。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5)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实际控制人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6)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 ||
8、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饶丹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饶丹妮、王舒公、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吴琉滨、郭小冬、高健存、叶锋、顾建斌、周卫斌、杨永、靳宇鹏、张娜、周芳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如下:若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 是 | 不适用 |
9、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饶丹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饶丹妮、王舒公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中国证监会就此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召开 | 是 | 不适用 |
股东大会审议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启动回购方案,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控股股东饶丹妮,实际控制人饶丹妮、王舒公承诺:若公司存在欺诈发行的,本人将按规定购回已上市的股份。
股东大会审议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方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启动回购方案,回购价格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和二级市场价格孰高者确定(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控股股东饶丹妮,实际控制人饶丹妮、王舒公承诺:若公司存在欺诈发行的,本人将按规定购回已上市的股份。 | ||
10、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作出了相关公开承诺,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4)因本企业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5)本企业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 是 | 不适用 |
11、发行人控股股东饶丹妮、实际控制人饶丹妮、王舒公、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吴琉滨、郭小冬、高健存、叶锋、顾建斌、周卫斌、杨永、靳宇鹏、张娜、周芳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人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作出了相关公开承诺,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违反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恒宇信通股份的,违规减持恒宇信通股份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恒宇信通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恒宇信通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恒宇信通,则恒宇信通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恒宇信通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 是 | 不适用 |
(5)因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
者进行赔偿;
(6)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
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5)因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6)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 ||
12、发行人股东淄博恒宇作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本企业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作出了相关公开承诺,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一、如本企业违反承诺擅自减持公司股份或在任职期间违规转让恒宇信通股份的,违规减持恒宇信通股份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恒宇信通所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剩余恒宇信通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上交恒宇信通,则恒宇信通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恒宇信通的违规减持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及时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说明承诺未能屐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 五、因本企业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六、本企业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 是 | 不适用 |
13、发行人恒宇信通、发行人控股股东饶丹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饶丹妮、王舒公,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吴琉滨、郭小东、高健存、叶锋、顾建斌、周卫斌、杨永、靳宇鹏、张娜、周芳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一)具体措施 1、持续推进发展战略,提升核心竞争力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完善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积极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同时,公司将不断增强市场开拓能力和快速响应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及主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公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主营业务相关项目,“新一代航电系统设备产业化建设项目”,系综合考虑公司机载设备生产需求基础上,新建装配、试验、检验、环境测试等设备。构建新的生产基地,扩大公司产品生产能力,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的性能,控制交付进度,进而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航空机载装备及配套仪器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系提升原创设计能力和水平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满足用户更高、更新的要求,有利于开拓市场并做大做强。“航空机载装备及配套仪器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将大幅提高公司的研发能力,将公司技术研发优势转 | 是 | 不适用 |
化成公司的经济效益,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补充流动资金”,系对公司自身经营现金流的必要补充,旨在满足公司经营规模扩张而产生的营运资金和资本性支出需求,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资金实力,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补充营运资金,将大大提高公司对订单的承接能力,为公司经营规模的快速增长创造必要条件。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有效,公司
将按照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并合法合规地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公司将有效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财务结构,在本次募资资金投资项目逐步进入稳定回报期后,有利于维持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及强化可持续发展能力。
4、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
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以提升日常运行效率;与此同时,公司还将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各项费用支出,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通过全面有效的运营管理,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5、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6、进一步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公司已制定《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以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该等制度安排可为中小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等权利提供保障。公司承诺将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该等方面的实施细则或要求,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通行惯例,进一步完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相关制度。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
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将尽职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将尽职促使公
司未来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
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
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饶丹妮和王舒公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补充作出以下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将尽职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若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饶丹妮和王舒公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补充作出以下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 ||
14、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吴琉滨先生关于不减持的承诺: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自愿承诺自2023年9月20日起未来6个月内(2023年9月20日至2024年3月19日)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不减持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5、实际控制人饶丹妮、王舒公关于限售的承诺: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自愿承诺延长锁定期6个月(2024年4月2日至2024年10月1日)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不减持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6、实际控制人饶丹妮、王舒公关于限售的承诺: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充分认可,秉承对社会公众股东负责的态度,以实际行动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和公司股东利益,自愿承诺,在原延长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到期后再延期一年(自2024年10月1日延期至2025年10月1日),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自愿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7、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吴琉滨先生关于不减持的承诺: 2023年9月20日自愿承诺未来6个月内(自2023年9月20日至2024年3月19日)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现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充分认可,秉承对社会公众股东负责的态度,以实际行动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和公司股东利益,在不减持承诺到期后,再次承诺,自2024年3月19日起未来1年内(2024年3月19日至2025年3月19日)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不减持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8、股东淄博恒宇关于限售承诺: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充分认可,秉承对社会公众股东负责的态度,以实际行动维护资本市场 | 是 | 不适用 |
稳定和公司股东利益,自愿承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再延期一年(自2024年4月2日延期至2025年4月2日),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自愿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梅 宇 | 司 维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