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药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跟踪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共同药业 |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卫华 | 联系电话:15392881979 |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浏用 | 联系电话:18688968101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是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3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5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0次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2次 |
(2)培训日期 | 2022年12月28日、2023年4月14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董监高行为规范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不适用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不存在问题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不存在问题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不存在问题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不存在问题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不存在问题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不存在问题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不存在问题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不存在问题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不存在问题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不存在问题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不存在问题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主要 | 是 | 不适用 |
股东的减持意向承诺 | ||
3.稳定股价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0.关于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1.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与回购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2.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 是 | 不适用 |
1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发行认购事项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6.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发行认购事项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原指派保荐代表人彭浏用、周游负责持续督导工作,因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2年12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且相应的保荐代表人为刘卫华、彭浏用,为方便日后持续督导工作开展,因此由刘卫华接替周游担任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人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2年6月21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思创医惠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与《2021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思创医惠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年度收入进行了差错更正,导致公司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2022年11月15日,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开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开山股份未及时审议和披露关联交易且关联董事杨建军未回避表决, |
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相关条款的规定;开山股份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中信银行大额存单,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的规定;2021年年度报告中,关于第三名至第五名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2022年2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出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监管函件认定:汤臣倍健在收购Life-SpaceGroupPtyLtd100%股权和广州汤臣佰盛有限公司46.67%股权项目中存在: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露《电子商务法》实施的重大政策风险,未如实披露标的资产实际盈利与相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合理依据,未充分披露商誉、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息且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收回金额 |
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相关规定。思创医惠董事长章笠中、总经理华松鸳、财务总监陈云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和第5.1.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知悉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分后,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