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药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共同药业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卫华联系电话:
027-85355073保荐代表人姓名:彭浏用联系电话:
0755-238352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无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是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次,已于2023年
月使用完毕并销户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无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无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不适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次,预计于2024年下半年进行培训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
露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关系登记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信息,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检索公司舆情报道,对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不适用
2.公司内
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查阅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等文件,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不适用
4.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公司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
不适用
5.募集资
金存放及使用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募集资金均已于2023年
月使用完毕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2024年上半年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不适用
6.关联交
易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
不适用
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7.对外担
保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制度,对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不适用
8.购买、
出售资产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度,对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不适用
9.其他
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对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
发行人配合了保荐人关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募投项目、公司经营及业绩等事项的访谈,并配合提供了相关资料。
不适用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
(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财务报表,查阅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实地查看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及市场信息,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2024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12.69%,净利润为-688.69万元,同比下降
141.41%,主要系当期受行业市场波动影响,公司营业收入有所下降所致。公司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21,951.67万元,其中账龄
年以上的占比约为
20.47%,如公司不能及时收回应收账款或发生坏账,将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公司期末存货账面价值为
38,956.12万元,占公司期末总资产比重约
14.05%,较高存货金额导致公司存在一定经营风险及存货跌价减值的风险。公司期末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105,659.73万元,占公司期末总资产比重约为
38.11%,如在建工程未来转固后收益不及预期且新增较大折旧摊销费用将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变化的情况,并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以改善,有效防范经营业绩下降风险,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
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是不适用
.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的减持意向承诺是不适用
.稳定股价的承诺是不适用
.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是不适用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是不适用
.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是不适用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是不适用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是不适用
.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是不适用
.关于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承诺是不适用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与回购承诺是不适用
.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是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是不适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是不适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发行认购事项的承诺
是不适用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发行认购事项的承诺是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024年
月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保荐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
50%以上。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要求投行项目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保荐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引以为戒,不断提高风险意识。
、2024年
月
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冯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义翘神州存在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冯涛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2024年
月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网宇达”)出具《关于对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景伟、袁晓宣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星网宇达于2021年
月
日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其中第三十六项为“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刘景伟保证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独立董事刘景伟当时同时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家数超过五家,星网宇达未充分核查独立董事相关任职情况,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等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按时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2024年
月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担任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号》4-11等执业规范要求,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遗漏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在核查工作底稿已有记录的情况
下,中信证券未充分关注并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在深交所问询后仍未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同时,要求投行项目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2024年
月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秦国安、李天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对发行人存在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财务会计核算不准确等问题的核查工作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2024年
月
日,广东证监局对我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鹏、浦瑞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国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对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核查不充分、对贸易业务真实性核查不充分、对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运输合同与计量报告对应的船运公司存在明显差异、对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销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约定的装货港存在明显异常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加强保荐代表人的管理,督促各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
、2024年
月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新材”)出具《关于对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
2024年
月
日,海顺新材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3年三季报财务报表的部分数据进行更正。2023年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引以为戒,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2024年
月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毛宗玄、朱玮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保荐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代表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要求投行项目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保荐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引以为戒,不断提高风险意识。
、2024年
月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二、思创医惠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思创医惠前述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了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
条第一款,《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思创医惠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未能如实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月修订)》第
1.4条、第
5.1.1条的规定。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2024年
月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智源”)出具《关于对方大智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招股说明书》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号》4-11等相关规定,方大智源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相关情况。科创源作为方大智源报告期内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其与方大集团存在的资金拆借应当按照关联交易有关规则要求进行披露。方大智源招股说明书、首轮问询回复等文件中均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相关信息披露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公司在方大智源收到监管函件后,与方大智源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方大智源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诚实守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2024年
月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章巍巍、胡璇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章巍巍、胡璇作为我公司推荐的方大智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的职责,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七十条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号》4-11等执业规范要求,对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遗漏披露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在核查工作底稿已有记录的情况下,章巍巍、胡璇未充分关注并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在深交所问询后仍未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2024年
月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出具《关于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智动力于2023年
月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因2021年度智动力对收购广东阿特斯科技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评估时,未充分考虑含商誉相关资产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预测中所使用的关键参数设定的合理性,导致2021年及2022年商誉减值计提金额不准确。智动力对前期相关商誉、资产减值损失以及相关减值补偿进行了追溯调整。智动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4条、第
5.1.1条的规定。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沟通交流,并落实整改。督促公司董监高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要求公司提升会计核算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