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鸣股份: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调整前“晓鸣转债”转股价格为:19.43元/股
2、调整后“晓鸣转债”转股价格为:19.46元/股
3、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2023年7月5日
4、公司可转债尚未进入转股期
一、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53号文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329.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3年4月2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晓鸣转债”,债券代码“123189”。根据《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晓鸣转债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
=P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派送现金股利:P
=P
-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其中:P
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
为调整后转股价。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转股价格调整的具体说明
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88人,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12,889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0.3748%。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90,211,500股减少为189,498,611股。
根据上述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情况,“晓鸣转债”的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适用于上述增发新股或配股公式,计算过程如下:
P
=19.43元/股,
A=11.49元/股,
k=-(712,889/190,211,500)≈-0.3748%
P
(调整后转股价)=(P
+A*k)/(1+k)=(19.43-11.49*0.3748%)/(1-0.3748%)≈19.46元/股(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综上,经计算,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晓鸣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
19.46元/股,本次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为2023年7月5日。
三、其它说明
公司可转债转股的起止时间为2023年10月12日起至2029年4月5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可转债尚未进入转股期。
特此公告。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