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鸣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8月修订)

http://ddx.gubit.cn  2023-08-31  晓鸣股份(300967)公司公告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 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 7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 8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 9

第六章 相关机构 ...... 11

第七章 附 则 ...... 1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和重大事项,包括(不限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 企业文化建设;

(七)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八)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召开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邮寄资料;

(七) 电话咨询;

(八) 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 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 现场参观。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通过前述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以及其他敏感期间的投资者关系互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 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在披露预测性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说明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

性和风险。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持续性原则。对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应持续和完整地履行披露义务;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上市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上市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三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应注重使用互联网络,以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三十六条 公司网站中的各类信息必须及时进行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依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条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

大质疑时,公司应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本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六章 相关机构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的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将避免聘用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所聘用的同一家顾问公司或个人。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